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不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强调使用者的主观善意和使用目的的正当合理。
(一)商标的描述性使用
描述性使用大多是经营者在对自身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进行描述时不经意间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冲突从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但是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使用因无法直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故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本身都存在一定的缺显因素,其可能成为描述某些商品的原料、性能、工艺、质量等描述性词汇,因而当其他经营者出于正常使用的目的描述自身商品性能时,就会构成商标描述性使用,而非故意商标侵权。
(二)指示性使用
商标指示性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或者客观地指示自己商品的用途、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
(三)非商业性的使用
如前所述,不是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中商标使用也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目前,实践中常见的为涉外定牌加工中使用他人商业标识的行为,由于商标的识别功能只有在市场的流通过程中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对于并不在国内流通的定牌加工货物,其贴附的标志并不存在商标侵权的基础,不构成商业性使用。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种侵权纠纷大都也认定为非商业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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