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企业取得的不征增值税的资产没有取得发票,这些资产用于生产经营计入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吗?我们一起看一看。
一、企业取得的哪些资产不征增值税
企业从个人处取得的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资产,接受其他企业或个人捐赠的资产、收到符合不征收增值税条件的财政补助、企业重组接收的符合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等。
二、不征增值税资产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企业从个人处取得的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资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或对外捐赠,属于视同销售,可以给资产接受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
因此,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投资的资产或接受捐赠的资产(现金捐赠除外),是可以要求捐赠方开具发票的。
那么,企业收到符合不征收增值税条件的财政补助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重组符合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资产划出方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吗?是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的。
三、不征增值税资产税前扣除是否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资产,对外出售结转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或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直接计入费用,或做为固定资产使用计提折旧入费用税前扣除,都属于企业发生的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支出项目。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的规定,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不征增值税资产根据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不是必要的,企业如没有取得上述资产的发票,依据其他资料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如果实务中企业取得的上述不征增值税的资产入费用税前扣除没有发票,企业也不必惊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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