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判断一件标志是否具备服务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应当结合标志的性质、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及具体使用环境等因素,以相关公众是否能够以该标志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为判断标准。
如果相关公众容易将一件标志识别为直接表示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及其他特点,不易通过该标志辨别服务来源,则该标志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据了解,两件涉案商标由北京楚天远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楚天远航公司)于2019年3月6日提交注册申请,均指定使用在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等第35类服务上。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两件涉案商标仅直接表示了其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性,据此驳回了两件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楚天远航公司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4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决定,认为涉案商标“Autoskline”可以翻译为“汽车K线”,将文字“汽车K线”与“Autoskline”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第35类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楚天远航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件涉案商标经过其使用具有可注册性,据此决定对两件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楚天远航公司不服上述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请求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后,楚天远航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Autoskline”为臆造英文单词组合,易被理解为“汽车K线”,而根据我国公众的认读理解习惯,“K线”通常指股票走势中的K线图,用于记录行情波动情况。
楚天远航公司主要提供与汽车信息相关的广告等服务,在汽车行业“K线”是指通信线,系汽车控制单元和诊断仪之间进行数据传递的一条线。
将“汽车K线”与“Autoskline”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第35类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发挥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楚天远航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件涉案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过使用已经与其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客观上产生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进而取得了显著性。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楚天远航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王国浩)
行家点评
汤学丽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主任:具有显著性是一件标志实现商标识别功能的必要条件,也是商标能够获准注册的前提。
服务商标显著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以及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针对不同服务的具体类别、属性、功能等本质特性的差异,相关公众所表现的具体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也会存在不同,判断一件标志作为服务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结合具体的服务作出符合市场实际的判断。
显著性是商标发挥识别和区分服务来源作用的基本要求,判断一件标志作为服务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指定使用服务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考虑标志的音、形、义等因素,从整体上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一件标志存在表示服务内容或特点的情形,首先要明确服务的相关特点是否客观存在及常用,不能笼统地不加分析便将服务本身根本没有的特点纳入判断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考量因素中。
如果一件标志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性,或者含有描述性要素的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服务来源的,则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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