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人是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通过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事务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通过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或考核

3.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4.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或者被吊销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

5.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商标代理人。

商标代理人每年应当参加业务培训。商标局负责代理人培训工作,可以委托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实施。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7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并实施)规定:

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5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

取得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应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所以,商标代理人是指:取得商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一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人。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不再举办"全国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