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获得商标的人可以拥有这个商标,并且先使用这个商标,不过,不是第一个申请的话也可以接着使用这个商标。在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中有规定,最先得到商标的人不可以阻止第一个使用的人接着使用。不过,最先使用这个商标的人也只能在自己领域里使用它,不能向外扩展。而且如果要把商标给另外一个人,商标和企业要一起被转出。
我国《商标法》总结和研究了国内外的各种商标法规,基本上采用了第二种原则,“申请在先”的原则。即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规定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初步审定的原则。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先申请的先审查,后申请的后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但是,在同一天申请的,要结合使用在先的原则,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当然,要有使用在先的商品、广告、发货票据等可靠证据,证明比其他企业使用较早的日期,不是凭“口说”的情况.我国实行的.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结合运用‘使用在先”的原则.是切实可行的而又比较灵活的商标初步审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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