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注册采取“在先原则”。但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遇到一枚相同的在先注册商标,而且还是“无主”商标,那会影响商标的申请吗?对于这个问题,企服快车知识产权商标查询网整理了相关问题。
商标权是有权利时限的,而因为自然人会死亡,企业也可能宣布破产后注销,所以商标权利主体本身也存在着会消亡的可能。
对于这类“无主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根据该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主动对未经清算处置的无主商标提起注销。而2014年实施的新实施条例却删除了该条规定,从此之后对于如何处置无主商标,商标法律再无明确规定。
目前要在无主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与提高商标资源利用效率中寻找平衡点,恐怕还是需要仰赖法官的智慧——引证商标注册人主体资格消亡时,对于在后申请商标是否应当予以注册,还是需要法院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本意出发,侧重于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进行鉴别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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