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撤三即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对任何注册满三年且在过去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申请撤销。
怎样判断商标能不能申请撤三呢?
第一:看商标是否使用
使用了,就看是否规范,比如是否使用在核准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
第二:看注册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如果是自然人,受自身主观因素影响,商标可能会出现闲置。
第三:看注册地址是否一致
比对商标注册的地址和实际经营的地址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就有可能不能及时接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各种通知,不能及时作出回应,从而被撤销。
第四:看是否有经营资质
有些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到特定的行业,需要具备特定的资质才能正常经营。比如食品、药品。如果没有相关资质,也就等于无法正常使用商标。
第五:是核心商标还是保护性商标
如果拟申请撤销的商标是注册人主营业务所在类别上的商标,则撤销可能性较低。如果是注册人在非营业范围上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则撤销可能性相对较高。
第六:注册时间长还是短
一般而言,注册时间越长,商标获得有效管理和使用的可能性越低,注册时间越短,商标得到重视和使用的可能性相对越高。
注意一下例外情况:
1.如果某个商标在实际过程中有使用过,并且期间有过在推广宣传、商品销售等方面的使用,那就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明,收留证据应对商标撤销答辩。
2.如果商标被第三人提起撤销而准备自己注册使用,则某种程度上说明该商标有潜在的使用的价值。可以协商答辩,如果能答辩成功,对商标进行专利或商标许可。
我们对商标的认识不能只限于商标注册的层面,还要有合理使用和保护商标的自觉意识。因为商标的核心在于使用,只有投入实际使用才能实现基本的识别功能,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提供指引。
要知道,《商标法》之所以设立了“商标撤三”制度,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商标使用,盘活闲置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