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们表示,“苏打绿Sodagreen”是由主唱吴青峰,将“苏打”(对应味觉之气泡感)及“绿”(对应视觉之颜色)连接在一起,考察清新活泼年轻之寓目印象,特别安排中英文及各文字位置,以手写之方式形成之创作,由原告6人为著作人。与林暐哲建立经纪关系前,就使用“苏打绿Sodagreen”为艺名并成名受瞩,此为众所周知之事实,请求林暐哲返还商标。一审判6人败诉。
案上诉二审,6人主张“苏打绿Sodagreen”是由大家共同发想、定名而成,持续投入时间、心力,已使“苏打绿Sodagreen”等同于6人,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2003年成团后,2004年与林暐哲公司签约,但2018年解约后,林暐哲应返还6人委托管理之商标。且”苏打绿Sodagreen”属6人之姓名权、人格权,不容对方得以无限期延展该权利。
林暐哲反驳,注册“苏打绿Sodagreen”商标公告至今已超过十余年,均由自己申请及维护,况商标之注册均已超过评定之法定5年期限,不得再行争执不可注册商标或应予撤消事由。
林暐哲强调,团体需依照林暐哲音乐社之指示,参与各项表演,是否参与之最终决定权限并不在上诉人,而系由林暐哲音乐社决策。亦即原将解散的6人是‘拜托’林暐哲音乐社经营其演艺事业,而非‘委托’。而6人的经纪约也与注册商标一事无关,请求驳回上诉。
法院指出,6人的名字分别为何景扬、史俊威、吴青峰、谢馨仪、龚钰祺、刘家凯,无一人名为“苏打绿Sodagreen”,且至今仍未见具体说明究竟渠等以何种法律依据如何共有”苏打绿Sodagreen”此一名词,故无法采信6人享有团体之姓名权、人格权。
且6人在原审先称“苏打绿Sodagreen”一词由“吴青峰、史俊威2人共同发想”,或称“为吴青峰个人之创作”,二审又改称“是由6人共同发想”,说法一变再变,显然不能证明6人共有“苏打绿Sodagreen”此一名词。
法院认为,乐团成立后,历经诸多团员之变动,且有网友留言表示“有人可以不搜索讲出苏打绿全部成员嘛”、“苏打绿的其他团员现在在想什么”,显见大多数之消费者亦无法连接上诉人与“苏打绿Sodagreen”。
法院审酌,林暐哲音乐社投入众多资源致力发展当时非主流市场之“独立音乐”,见经营渐有起色,因此在2008年申请注册系争商标;又6人与林暐哲签署的经纪约中,并无“注册商标”4字,故林暐哲音乐社请注册商标,客观上属“自己之事务”,并非6人之事务,主观上当然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加以管理,因此无任何不法可言。二审驳回吴青峰等6人上诉。ettoday/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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