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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的介绍,想知道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有哪些这个问题更多的内容,请认真阅读本文往下看!
商标注册原则是哪些
商标注册有下列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
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
四、使用在先原则。
五、商标分开注册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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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在先原则商标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是什么?
先申请原则、一申请一商标原则、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的注册条件:
①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③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④注册商标被撤消或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消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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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原则是什么
商标注册 原则如下: (一)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 商标注册申请 ,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二)自愿注册原则。
(三)使用顺序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第二十九条
商标注册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 申请商标注册 ,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 外观设计专利权 、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3、商标合法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对 商标注册申请 进行审查公告时,坚持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 商标注册申请人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 不正当手段 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注册的原则有哪些
原则一:一件商标一项申请
一项申请行为只能请求注册一件商标,在一份申请中不得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
如果在一份申请中,申请了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那么这份申请就会被驳回作废。
原则二:一件商标一类商品
申请同一商标只限于一类商品上,即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标上使用统一商标,应该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申请。
这就是说,同一申请人提出的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不仅只限于一件商标,而且还限于一类商品,不能在一份申请中将同一类商标使用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
从这一原则来看,同一申请人申请同一商标,用于两种以上的商品,如这些商品按照商品分类表是同属一类的,那就可以作为一件商标提出申请。
例如:某制药厂,将同一商标用于药品类的片剂、注射剂、丸、散、膏、丹等几十种商品上,这些商品按商品分类表均属于同一类,就可以作为一件商标填报一份申请书,缴纳一份申请费和注册费。
这种情况,对有竞争能力的企业十分有利。
原则三:注册商标扩大商品适用范围另行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即在该注册商标原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同类商品上要求扩大商标品范围的,应另行申请。
注册商标的商品专用范围以原核定的使用商品范围为限,扩大了商标范围,有可能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原则四:注册商标改变文字或图形需重新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以原已核定的文字、图形为准,是商标专用权的客体,改变其文字或图形已不属于保护范围,应更新申请注册。
在我国商标的注册制度是遵循“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将注册而不是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途径。
同一商标同一类别不同申请人仅相差几日就错失了该商标权的取得,有的甚至是同日申请,最后可能用“抽签”来决定商标权归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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