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和环境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应当追求高效定分止争。
为有效解决粤港澳大湾区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困境,构建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机衔接、行政与司法优势互补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迫在眉睫。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经济交流的深入,知识产权纠纷也呈现出纠纷数量增多、种类多样化、类型复杂化的趋势。
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当前仍面临着适用困难和作用受限等困境。
突破这些困境,是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题中之义。
本文简要分析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司法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挑战,并以深圳市为视角给出破解难题的相关建议。
一、大湾区知识产权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度)》报告显示,广东省各级法院受理涉港澳台知识产权一审案件902件,同比增长20.5%。
当前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司法纠纷解决机制仍面临着适用困难和作用受限两个问题。
企服快车面,由于历史原因,粤港澳大湾区有着“一国两制三法域”的法律模式。
香港、澳门地区历史上曾受外国统治,实行与内地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回归之后相关制度与内地仍具差异。
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冲突,是造成区域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难的主要原因。
另企服快车面,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发起民事诉讼获得司法保护达成纠纷解决的目的,但由于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制、法律适用、判决互认及执行等问题,司法途径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作用发挥受限。
国家已经在与港澳地区知识产权诉讼判决互认环节作出政策指引,但在目前的框架之下,统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难以立即实现,政策引导作用有限,判决互认与执行的限制仍对诉讼纠纷解决模式存在消极影响。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纠纷现在仍以诉讼纠纷解决模式为主导,但诉讼纠纷解决模式在知识产权领域对当事人、法院都有一定的限制。
在当前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和环境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应当追求高效定分止争。
然而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诉讼纠纷解决模式却由于大湾区各区域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差异、法律适用以及判决互认与执行等限制而难以起效。
因此,为有效解决粤港澳大湾区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困境,构建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机衔接、行政与司法优势互补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迫在眉睫。
二、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圳经验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总体情况
2019年深圳市两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2660件,审结41031件;
2020年1-7月深圳市两级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8794件,审结31521件。
目前,深圳市新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仍不断增长,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依然保持不断增多的趋势。
在2019年,深圳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1306件,审结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183件。
总体上,深圳知识产权保护在司法救济上依然承担着不小的压力,司法的供需矛盾也在知识产权领域体现。
近些年,深圳开始了司法领域的供给侧改革,不断优化司法资源和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也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做出了实践与创新。
(二)深圳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与创新
第一,知识产权司法程序的完善。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调查取证难问题,创设了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制度预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深圳市龙华法院在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歌曲类和图片类著作权侵权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简化庭审程序和裁判文书方式,有效地缩短了案件的审判周期、降低了知识产权维权成本。
第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联合。
行政执法方面,深圳市海关执法部门积极参与同香港、澳门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联合行动。
此外,《特区条例》还授权在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和纠纷处理、涉外维权、综合执法等方面先行先试,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示范区。
三、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议
(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首先,加快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框架,完善各类调解制度、仲裁制度的法律法规。
其次,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判决裁决的互认与执行,尽量保证纠纷的一次性解决,避免一区域的判决或裁决无法在其他区域得到认可与执行。
最后,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构想港澳与内地一体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二)强化司法保护程序。
加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审判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审判相关人员的知识素养;完善各类知识产权司法程序、健全各种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制度,例如知识产权证据保全程序、知识产权财产保全程序、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区际司法协助制度,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司法管辖互通机制、区间案件移送机制,在粤港澳三地中选择最合适管辖的法院移送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构建行政保护联盟。
在粤港澳大湾区签订联合行政保护的协议,构建行政保护联盟,统一粤港澳三地行政执法部门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查处认定标准。
明确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权,确保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及时处置;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行政监管体系,厘清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力、职能与责任;设立知识产权违法预防性制度(例如合规性承诺制度、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用惩戒制度),营造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营商环境;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监管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提高行政执法手段、执行手段与证据收集的规范,提高行政执法证据在司法审判中的证据能力。
(四)营造社会保护环境。
加强对知识产权鉴定、评估等中介机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专家库建设、健全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专家人民陪审员等机制;为加快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失价值评估机制创造条件;加强跨行业、跨地区的行政保护与社会保护的联合,积极利用社会互联网平台的监管与监督,降低违法取证的难度与成本。
(五)健全粤港澳大湾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以跨越大湾区地域限制为核心,构建跨区域知识产权专业调解仲裁人才引进与培养制度;第二,推动粤港澳知识产权专门调解仲裁机构的构建,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仲裁服务;第三,推动调解仲裁机构的联合,完善调解仲裁业合作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建设三地互认的知识产权调解仲裁制度和规则;第四,推进知识产权调解和仲裁机制的衔接与融合,完善仲裁前的调解流程与调解后调解书或仲裁书的制作规范。
(六)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首先,联合粤港澳大湾区三区域的知识产权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依法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在深圳市设立大湾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心,并在其基础上构建以信息和大数据技术为基础的包括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平台。
首先,中心为知识产权社会救济提供公共服务,引导粤港澳三地知识产权民间调解仲裁中心的构建与完善,培养熟悉各地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专业调解仲裁人员,构建完善专业的律师调解制度,提高调解仲裁中心的专业能力。
其次,对各地知识产权调解仲裁机构进行监管,不断提高社会调解的能力和权威性。
再次,完善中心与香港、澳门以及内地的法院的交流合作与业务对接。
中心接受法院委托的调解仲裁任务,引导未成功的调解仲裁至相关法院,简化各类诉讼程序,构建三地互认的技术调查官制度,给予法院技术支持与鉴定意见。
最后,中心作为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调解、仲裁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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