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编号自动失效。
海关总署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中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要求实施注册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4)发现申请注册境外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发现已注册境外企业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中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第二十四条相关要求办理。
海关总署可通过书面函件、传真文书、电子邮件或信息化系统等形式,向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反馈受理情况。
4.评估审查
根据风险分析及实际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可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评估审查形式如下:
1.书面检查: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通过对所递交申请文件材料的审阅,对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境外生产企业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实施检查。根据申请文件材料情况,海关总署可以要求申请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或境外生产企业补充缺少的信息或者材料。
2.视频检查: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通过互联网视频连线的方式,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实施检查。接受视频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为视频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视频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接受视频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进行整改并提交相应整改情况。
3.现场检查: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赴境外到申请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实地现场,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实施检查验证。接受现场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海关总署可要求被现场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进行整改并提交相应整改情况。
评估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将根据世贸组织(WTO)三姐妹组织(OIE、IPPC、CAC)相关指南、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
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开展视频检查、现场检查,将根据风险分析及国际惯例,并与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提前沟通协商。
5.审核
海关总署对评审组工作报告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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