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补助税务上如何处理?是否交税?其后用这笔收入形成的开支能否税前扣除?其实,为了帮忙企业应对特殊疫情,中央和地方都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让“稳岗补贴”一度成为近期的热门词汇。那么企业收到了人社部门给予返还的稳岗补贴,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稳岗补贴是政府为了稳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少裁员或不裁员而对企业发放的补助。
一、稳岗补贴申请的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二、政策依据
1、人社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建议》(国发[2018]39号)
3、浙江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 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 10号)
4、台州市:《台州社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台州市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台社稳办[2020] 2号)
三、稳岗补贴的用途
1、职工生活补助
2、缴纳社会保险费
3、转岗培训
4、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作为会计,遇到稳岗补贴该如何进行接下来的工作呢?
一、企业收到稳岗补贴一般有四种做法
(一)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二)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三)收到稳岗补贴时,冲减之前发生失业保险计入的相应科目;
(四)收到稳岗补贴时,直接挂其他应付款,等相关支出发生时,再冲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1 6号–政府补助》规定: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
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疫情期间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缴账务处理
直接免征,不需要进行计提,不做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 6号–政府补助》规定: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同时也不属于财税[2008] 151号的财政性资金,因此不按照"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直接不进行计提即可。
那么第三部分就是税务处理了,也来看看该怎么做❓
一、企业所得税
如果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补贴,都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财税[2011] 70号文件规定不
征税收入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适用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1、企业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
按照不征税处理,其对应的支出不得扣除。
二、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上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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