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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业务设施;
(三)有经过培训的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经营者;
(四)有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
注册资本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万元。
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简历及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资信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营业场所证明;
(七)操作设备的证明。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一)符合旅游发展规划;(2)满足旅游市场的需求;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经审查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包括开业公告、名称变更公告、经营范围变更公告、停业公告和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旅行社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国际旅行社每次设立分支机构,应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并缴纳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并额外缴纳质量保证金5万元。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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