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计算案例
1、根据上述关于合伙企业的财税文件规定,甲公司投资乙公司取得的投资分红150万元,不并入甲公司的收入,应单独作为合伙人A、合伙人B及合伙人C公司的红利所得。
合伙人A、合伙人B及合伙人C公司分得的红利所得按合伙份额的分配比例。
其中,合伙人A、合伙人B属于自然人,因此其分得乙公司的分红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C公司属于法人合伙人,因此其分得尧舜公司的投资分红,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2、此案例中没有设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得涉税问题。
实务中如果甲公司将乙公司的股权转让,按照税法规定,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应当计入甲公司的总收入,并可以按照规定扣除相关权益费用。
股权转让所得,投资者(合伙人)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相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甲公司2019年所得为两个部分:
1、经营所得=494.4/(1+3%)-20-100-17-3=340万元。
2、投资分红所得=150万元。
(二)各合伙人2019年分得所得情况如下:
1、合伙人A
(1)经营所得额=340*30%=102万元
(3)股息、红利所得=150*30%=45万元
合计所得=102+45=147万元。
2、合伙人B
(1)经营所得额=340*40%=136万元
(2)股息、红利所得=150*40%=60万元
合计所得=136+60=196万元。
3合伙人C公司
分的所得额=340*30%+150*30%=147万元
(三)2019年各合伙人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合伙人A
(1)经营所得额应纳个人所得税=1,020,000*35%-65,500
=291,500元
(2)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0*20%=90,000元
合计所得=291,500+90,000=381,500万元。
2、合伙人B
(1)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360,000*35%-65,500
=410,500元
(2)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600,000*20%=120,000万元
合计所得=410,500+120,000=530,500元。
3、合伙人C公司
应将340*30%+150*30%=147万元,全部并入C公司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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