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机构配置。各县(市)区政府必须配足配齐科技工作力量,在县(市)区发改局加挂科技局牌子,并确定一名专职副局长负责科技工作,配备相应的科技工作管理人员。
二、强化绩效考核。提高县(市)区、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绩效指标的分值比重,引导各县(市)区、高新区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市对县(市)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年增长量绩效考核指标从15分调整到50分。
三、加大奖励措施。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出入库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不重复奖励。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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