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主体
(1)出质人和质权人为国内个人、企业、大专院校、事业单位或组织。
(2)出质人和质权人中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质押登记。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质权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文件(例如,出质专利中的实用新型同日申请了发明专利的,提交的《质押专利同日申请情况的声明》,属于其他文件)
(7)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中注明出质专利有评估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估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三、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变更及注销(一式一份)
双方当事人对已质押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变更的,应当提供的文件:
(1)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协议;
(3)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后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6)增加出质的专利中有同日申请发明的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交《质押专利同日申请情况的声明》。
双方当事人对已质押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注销的,应当提供的文件(一式一份):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协议;
(3)出质人、质权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的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原件。(两份)
四、不予质押的情形
(1)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
(2)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
(3)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4)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如果无效宣告审批结论是部分无效,则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5)专利权处于中止或保全期间;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7)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8)同一专利重复质押。
六、出具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的时限
在收到质押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合格的,向当事人出具《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七、专利权质押登记业务不收取费用。
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材料——代办处进行审核——合格上传国家局审核——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出具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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