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9月21日,实业公司在河北省新乐市某电动车门市内,公证购买了天津某机电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公证购买价格为3000元。后实业公司以机电公司的产品侵犯其电动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机电公司的律师表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涉案专利存在丧失新颖性并导致无效的可能性,机电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存在严重缺乏新颖性的情形,极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实业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系现有设计,机电公司对涉案产品的使用未构成专利侵权。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不构成近似。二者在车灯、车灯与车架的连接位置、车筐形状及设置位置、车撑、车架两侧边管的弯曲程度、车体转向灯设置等方面存在不同,而二者的近似之处均为行业内的现有设计。

实业公司的代理人在答辩时表示,一审认定上诉人侵权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依法应维持原判。上诉人所持“现有设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似,应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由于双方都同意调解,审判长表示,将在庭后对双方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