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4年。
特殊标志注册前的查询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的特殊标志与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因此,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最好进行查询,确认是否存在与之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和特殊标志权利。
特殊标志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经申请人盖章的有效复印件。
3.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4.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5.图案(包括文字和图形)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不大于10厘米的商标图样1张,指定颜色的,则为彩色图样1张,黑白墨稿1张。
6.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有关书件的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在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的填写中,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注册或者登记的名义完全一致;在类别和类别名称一栏中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别名称,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
3.商标注册申请的所有书件,应当使用中文。
特殊标志登记证的领取
(一)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应提交的书件
1.收到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的,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原件,领证单位介绍信,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2.由于各种原因未收到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的,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领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证明领证单位主体资格的有效复印件;领证单位介绍信;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刊登该特殊标志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特殊标志公告的期号及登记号。(二)注意事项
1.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由商标局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2.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通知书中登记人的单位名称和介绍信中的公章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3.特殊标志登记人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时,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向商标局提交发照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的,其副本必须是经过当地发证机关年检有效的。
注意事项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办者。
2.通讯方式的填写非常重要。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的文件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前如地址已经变更的,则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等的地址变更。
3.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商标局予以驳回,不予登记。
(1)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3)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4)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
4.申请文件齐备无误、填写规范的,商标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不违反禁用条款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商标局对特殊标志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后向申请人颁发特殊标志登记证。
5.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之日至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1)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已在先申请外观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4)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6.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7.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自己依法使用特殊标志,也可以通过签订书面使用合同将其许可他人在依法核准登记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
(PS: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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