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事宜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地址、被异议商标名称、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并有委托人签字或章戳。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委托书代理事项应当为“商标异议申请”。
异议人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应翻译成中文。
异议人是外国主体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应翻译成中文。商标代理委托书应为原件。
同一代理机构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