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事宜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地址、被异议商标名称、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并有委托人签字或章戳。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委托书代理事项应当为“商标异议申请”。

异议人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应翻译成中文。

异议人是外国主体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名称、地址、委托事项应翻译成中文。商标代理委托书应为原件。

同一代理机构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