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因多枚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因转让分属不同经营主体,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商标转让人对其商标进行转让时,应当对其名下与转让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进行一并转让。

对于转让人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相同或者近似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于转让人名下已作出商标注册实质审查结论(含已初步审定、处于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中的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参照注册商标一并转让;对于转让人名下正在申请中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可以一并转让。

实践中,对于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判断,还将结合两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差异程度、转受让双方的认知及采取的避免混淆的措施等进行综合考量。转受让双方采取或者约定采取的措施,应当足够使普通消费者对转让后的商标来源进行区分,以避免混淆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