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本的独权保护范围都要大于授权文本的保护范围,原因很简单,申请人都想谋求最大的保护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不是所有的专利你想谋求最大的保护范围都可以通过审查获批授权。
独权保护范围过大,有可能会造成独权没有新颖性创造性,这个时候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指出独权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不足。
接到这种审查意见,若可以据理力争那可以不用缩小保护范围换取授权。
若不行,则妥协的操作方法是将从属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加入到独权中,从而形成新的独权,使得新的独权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从而获得授权。
但这样做保护范围就会缩小,不然整个专利就会被驳回,这也是没有办法被迫为之。
当然了,想通过缩小保护范围获得专利授权的,也存在整个申请文件没什么新颖性创造性的点可以再加到独权中,或者加入了,但审查员认为仍然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这种情况要么再给你机会让你修改答辩,要么直接驳回。
将一个保护范围很大、有可能包含现有技术的的专利放过去,对于审查员来说,是有考核风险的。
因为他们经手审核的专利有可能会被抽检到,若发现审核不符合规范但给放过去了,是要扣绩效的。
而给保护范围很小的专利授权,则没有这个风险。
所以,基于审查标准和自身的考核要求,这就造成了大部分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都是要小于申请文本的保护范围。
这里要说明下,对于发明专利来说你要判断侵权与否,一定要拿对方授权文本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对比,否则有可能判断不准,原因如上所述。
而实用新型不存在这个问题,原因在于实用新型授权才公开,不存在公开文本和授权文本一说,可以大胆地拿着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侵权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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