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在先使用。在先使用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在先使用人享有在原则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权利,即使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存在冲突,也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这种在先使用的权利就叫做先用权。
(3)临时过境交通工具的使用。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4)科学研究需要。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应当注意的是,使用专利应当限于“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研究他人专利和实验分析后进行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教学行为也是属于生产经营行为,如果教学行为中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也构成侵权。
(5)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实验例外(Bolar例外)。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这一规定也称为“Bolar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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