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女子用儿子名字开店被大企业起诉#的话题冲上热搜,引起网友热议。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了解,山西运城高新区的一家窗帘店商家段女士,为了给自己的窗帘店起个好听的名字,就用自己儿子的名字“薛博阳”做了店铺招牌,而且并将其名字登记为营业执照名称,即“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博阳窗帘店”。
但她万万没想到,这个名字竟然和知名家纺企业博洋家纺的品牌名称相同,结果被对方以侵犯商标权为由起诉到了法院,并索赔12万元。
博洋家纺成立于1995年,隶属于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博洋家纺在国内最早致力于家用纺织品的生产与销售,是率先提出“家纺”概念的品牌。该公司曾多次入围浙江省百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企业500强,其名气不言而喻。
自2002年起,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陆续注册了多个“博洋”商标,涉及布料床单、灯具空调、家具等类别。
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大企业把一家临街小店告了,认为这名店家的博阳窗帘招牌与公司注册商标‘博洋’相似,并用“博洋家纺”的名义长期开展商业线上线下销售同类产品的业务,该女子的行为是恶意侵权,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段女士对此表示不解,自己一个小本经营的窗帘店老板,只不过是使用儿子的名字开店,做点窗帘制作售卖养家糊口而已,怎么就侵权了呢?而且店内的产品并没有标注任何有关‘博洋’的商标,自己从未假借“博洋家纺”名义做过任何一笔生意,没有影响到博洋家纺的市场和利益,怎么会构成侵权?
不仅是段女士不解,想必不少网友也相当疑惑吧。用姓名当作店名与他人商标相似算侵权吗?是否构成侵权,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
单从法条字面意思来看,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商户有侵权之嫌疑。但是,是否构成侵权,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如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混淆或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在经营上是否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因素,是否可能使公众误解,对别人的经营造成影响。
其实,对比这两家店的招牌,一个仅是中文“博阳窗帘”的字样,另一个是“博洋家纺”和其英文“BeyondHomeTextile”的组合字样,不论是从内容还是字体都截然不同。因此,商户用儿子名字来做招牌,是否认定为侵权,要慎重而全面地考虑。
据悉,相关法院已接到原告口头提出的撤诉申请,待原告将书面撤诉申请邮寄至法院后,法院将作出相应民事裁定书。
此次事件,也是对广大企业的提醒:要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也需兼顾社会的公平利益,避免权利被滥用。
同时,广大商户也要注意自己店铺名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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