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对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家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
(1)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家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2)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外国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请求;
(3)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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