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人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此话虽然听着简单和过于绝对,但不得不承认起码占好几分道理,其道出了证据对于有效维权,特别是诉讼途径维权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当遭受专利侵权时,专利权人一般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搜集证据?
首先,我们应当知道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需要搜集哪些证据,大致可以分为以下3类:
1.关于侵权主体的证据。
例如可以证明侵权人确切的姓名、名称、类型、规模、地址、联系方式的营业执照,招牌名称,门牌号,建筑外表及周边环境的照,电话号码,招待客户人员的信息等,这些证据和信息对于后面选择采取搜集证据的方式、提起诉讼和提供送达信息有着重要作用,例如如果连对方的名称都不知道,将有可能在向法院起诉时,因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规定而被不予受理。
2.关于侵权事实的证据。
即可以证明对方擅自实施了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侵犯专利产品或方法行为的证据,也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主要证据。
例如记录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方法的视频、照片、电子数据,侵权产品实物,买卖合同,销售单,送货单,宣传资料,模具照片等。
3.关于损害赔偿的证据。
我国对承担侵权赔偿采取补偿性原则,即根据权利人能够证明受到的损失,责令侵权人作出相当的赔偿,权利人往往因为证据不足得不偿失,所以对损害赔偿的证据搜集应当更加重视。
而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适用标准的先后次序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后是根据及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实践当中,专利权人往往可以搜集到的证据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合同、单据,证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证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保全费、律师费、误工费、食宿费等单据。
另外,如果能搜集到侵权人制造、进口的证据,因为性质相对销售等行为更加严重,专利权人则可以挽回更多的损失。
其次,专利权人一般可以通过以下5种方式搜集证据:
1.专利权人自行搜集。
实践当中,专利权人可以自行搜集的证据多为关于侵权主体和损害赔偿部分的证据,而关于侵权事实的证据往往较难搜集到,因为专利权人和侵权人往往同处一个产品行业市场甚至彼此相识,自知侵权的侵权人会对专利权人格外警惕。
另外,由于专利权人缺乏证据搜集和保全能力,有时导致搜集证据不齐全或搜集到的证据丧失证据能力。
2.委托律师搜集。
律师由于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往往可以针对个案采取最有效的搜集证据和后续保全的方式。
3.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六)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公证机关的业务之一就是证据保全,公证人员亦有丰富证据保全经验,且经过公证的事实,依法具备推定为真的证明力,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方法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4.申请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搜集和保全证据,是行政救济措施的一种,本案中即是采取此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我国《专利法》赋予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中“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力,并且允许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救济,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无论为了自身规避败诉风险还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查明案件事实,都需要对涉案证据,例如侵权产品实物等进行查封、扣押保全。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因而,如果专利权人最终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依法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经保全的证据。
5.直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在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其享有专利权或者有权实施专利的证据,同时需要提供被诉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另外得先向法院提供担保,并且在裁定保全之日起十五日之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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