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流程:
1.受理审批办负责人对通过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审批办审核审批办负责人对通过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厅领导审批分管厅领导对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4.办结审批办工作人员依据分管厅领导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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