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述的争议,不是商标法第五章有关争议的概念,而是指在转让生效后或转让申请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因为同意转让而向商标局申诉的一种行为。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类:
(一)对转让行为发生的争议。
1、在转让生效后或在转让申请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转让合同的条款理解、合同效力以及履行等发生的争议。
2、转让人认为转让申请伪造、仿冒了其公章或签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拥有的商标权转让,因此发生的民事争议。
3、商标注册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或死亡后,当事人之间就商标权的归属发生的争议。
在实践中,许多发生上述争议的当事人要求商标局来解决纠纷,这是不恰当的。因为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行为,商标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赋予商标局可以调解事解决争议的权利,因此在程序上是不可行的。实际上,诉讼或是仲裁是解决此类合同纠纷的合法途径。
在争议过程中,如果转让申请尚未被核准公告,商标注册权尚未转移的,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商标局将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请求中止对该转让申请的审查。如果转让申请已经被核准公告,商标权已经发生转移的,只及在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后,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请求商标局对相关转让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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