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宝马股份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迷你”商标,在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商标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法院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迷你”构成,与引证商标“迷你屋minihouse”“迷你秀minixiu”构成近似商标,而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同时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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