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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不同营销方式带来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每年的11.11也是财务人员最忙碌的时候,公司为冲量,“满就送”、“满减、秒杀、折上折”、进店即送、积分换礼品、满额抽奖等营销方式层出不穷,各种营销方式带来的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一不留神就留下了税务风险。
一、满就送(买一送一)
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也有不同观点,详见特别提醒)。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特别提醒:对于满就送及买一送一,是否属于“无偿赠送”在行业内有较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赠送是建立在买了主产品的基础上,因此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为避免税务风险,建议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企业所得税:按各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满减、秒杀、折上折
增值税:满减、秒杀、折上折都属于对商品变相的“打折”方式,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企业所得税: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折扣销售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三、进店即送
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四、积分换礼品
各分换礼品,属于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及依据参照本文第二条。
五、满额抽奖
增值税:满额抽奖赠送的礼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满额抽奖赠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同满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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