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此前发布的执行至2012年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限延长至2015年底,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将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通知规定,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以及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据悉,“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而“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通知明确,规定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房产税和印花税税款,将可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