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形式。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商标的使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1、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使用商标。

2、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3、通过广播、电视、出版物、展览会、博览会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与实体化的商品相比,由于服务具有无形化的特点,通常相关公众需要在一定的服务场所接受服务,因此服务商标的使用形式与商品商标相比有所不同,有时无法像商品商标那样直观地体现出来。服务商标常见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5、商标的被许可人以上述方式进行的使用也属于商标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