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转让申请不符合上一节规定的书件审查准则的,对转让申请不予受理,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其主要情况如下:
1:未使用规定的书式的;
2:未使用中文填写转、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的;
3:未填写商标注册号/申请号的,或经核对注册号填写错误的;
4:填写的商标注册号在计算机数据库中不存在的;
5:未填写类别,且经与计算机数据核对无法确定其类别的;
6:未以打印方式填写申请书的;
7:字迹或印章模糊,无法辨认、识别的;
8:委托代理组织办理时,受让人未在委托书上盖章或签字的,或申请书上填写的受让人名称与委托书上的盖章或签字不一致的;
9:委托代理组织办理时,代理组织或代理人未在申请书上盖章或签字的,或申请书上未填写代理组织名称的;
10:申请书上填写的转、受让人名称与盖章或签字不一致的;
11:转让人未在申请书上盖章或签字的,且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的;
12:办理移转手续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书内容与申请书的转、受让人名称、注册号等内容不一致的;或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明确说明商标权利的归属的;
1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移转时,未附送上述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书的中文译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