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之27个国家: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奥地利、荷兰、爱尔兰、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欧盟商标特点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十五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15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6.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7.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办理欧盟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2.商标图样5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规格不得小于 5cm×5cm,最大不超过 10cm×20cm;
3.填写申请表1份,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签署或由代理人签署;
4.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可从本网站商标分类表中查询;
5.商标注册委托书,申请人必须在该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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