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任何一位债权人或公司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呈请,要求将公司清盘。清盘案的法律程序通常由呈请人聘请律师进行。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及规则内所订受助资格的呈请人,可获法律援助署提供该方面的援助。呈请人在递交呈请书时,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纳按金港币。
注册香港公司后清盘呈请人向法院提出呈请后,法院会订定聆讯日期,而呈请人则须将清盘呈请书之铃印副本送达有关公司及破产管理署署长。
有关公司的全部董事,均会获得通知出席聆讯,而该公司的任何债权人亦可出席。若法院认为将该公司清盘是公平的处理方法,便会颁布清盘令。
清盘令颁布后,曾任临时清盘人的人士或破产管理署署长便成为该公司的临时清盘人,须接管该公司。
临时清盘人会将该公司的一切资产收集及变卖,以求债权人获得发还最高额的债款。
该公司的债权人均须填妥债权证明表,然后将该表及一切可支持其申索申请的证明文件递交临时清盘人。债权人在递交债权证明表时,须缴交小额备案费,但追讨工资的则不用缴交任何费用。临时清盘人或受委任的清盘人须审查该等表格,并在宣布发还债款时,发出裁定通知书,将审查结果通知各债权人。
如果有某宗申索不获接纳,有关方面会说明原因。倘债权人不满意有关解释,可向法院上诉, 但必须在裁定通知书所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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