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权人提高权利意识,注重证据留存在做好著作权登记的同时,应当保留作品的底稿、原件,或者创作过程、首次发表等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印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
2、企业应事前做好合规性审查企业在制作装潢、生产和营销商品等过程中较为容易出现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企业应树立未获得授权的作品不得直接使用的基本观念,避免直接使用从网络上搜索到的图文直接使用在商品中;如确需使用他人的图文,可以在正规图库素材网站通过购买作品版权的方式进行使用,或直接联系著作权人获得授权进行使用。
3、相关管理部门畅通作品登记异议、撤销机制若已经登记的作品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已经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应当被收回、撤销,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
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进行著作权登记或滥用著作权的,建议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建立申请人黑名单机制,引导申请人在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切实做到诚实守信。
法条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原被告都拥有同一作品的登记证书,那么通常不能仅凭证书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作品登记证书只能证明该作品曾经在某个时间进行了登记,并不能证明登记人就是著作权人。
在确定著作权人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创作事实:谁是作品的实际创作者,包括创作的过程、贡献和创作意图等。
2. 署名情况:作品上是否有署名,如果有署名,署名者通常被认为是著作权人。
3. 创作合同或协议:如果存在创作合同或协议,其中可能约定了著作权的归属。
4. 其他证据:可能存在其他证据,如手稿、草稿、创作过程中的通信等,这些证据可以帮助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因此,仅仅依靠原被告都有同一作品登记证书这一事实,不能简单地确定谁是著作权人。
具体的著作权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在涉及著作权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意见,以确保权利的准确认定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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