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就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第三条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名义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行政案由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 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参照各地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确定。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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