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网盘从第三方离线下载文件,网盘服务商是否构成直接侵权?在用户利用云盘侵害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引发的纠纷中,云存储服务商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与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因百度网盘侵害作品《食为奴》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日前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对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诉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再审一案进行宣判,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万元。
用户使用百度网盘离线下载文件惹争议
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是《食为奴》视听作品在中国内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被许可人,因用户可通过百度网盘离线下载、分享《食为奴》文件,其指控百度公司构成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215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百度公司构成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0万元。
百度公司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广东高院审理查明,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经上海翡翠东方传播公司转授权,取得《食为奴》作品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在中国内地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使用多个账号对百度网盘进行测试,证明百度网盘可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在线播放”《食为奴》作品。
2017年8月30日,上海翡翠东方传播公司发送告知函,要求百度公司依其提供的文件名称以及哈希值(注:
哈希值是一种将任意长度的输入数据映射为固定长度的输出数据的函数,通常用一个短的随机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字符串来表示)等信息,采取措施制止侵权。告知函中提供的哈希值等信息,并非来源于用户分享的《食为奴》文件,而是来源于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使用百度网盘离线下载功能从第三方下载的《食为奴》文件。
百度公司认为告知函非有效通知,不予理会。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用户使用百度网盘离线下载涉案文件,下载页面可显示文件的下载速度和进度,证明百度网盘与第三方之间存在文件数据传输,文件来源于第三方,百度网盘仅充当下载工具,百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
上海翡翠东方传播公司发送的告知函,缺乏涉案作品被网盘用户侵害的初步证据,不构成有效通知,百度公司收到后未采取制止侵权措施并无过错。
但是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在一审固定诉讼请求之前,向百度公司补充提交了百度网盘用户侵权的证据。
百度公司仅断开涉案侵权链接,未采取必要措施屏蔽文件的“分享”功能,从补充证据之日起至授权到期日止4个月内,造成了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的扩大损失,百度公司对此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间接侵权责任。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网盘服务商采取必要措施有明确标准
该案审判长、广东高院民三庭副庭长欧丽华就案件中百度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采取了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以及该判决对云存储行业的影响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说明。
对于百度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欧丽华表示,该案中,法院对百度网盘离线下载进行了技术画像:
先从第三方下载文件到网盘缓存服务器缓存,再与服务器中其他文件进行比对,若相同则“合并存储”,并向用户提供提取该文件的映射。用户使用该功能时,百度网盘与下载网址、种子文件、磁力链接等索引文件明确指向的第三方之间存在文件内容数据传输。
百度公司未替代第三方成为文件的提供者,故不构成直接侵权。
但是,百度公司作为云存储服务商应承担相应的平台责任,其收到用户侵权证据后,仅断开了涉案链接,用户仍可对服务器中的同一文件拥有其他链接或者生成新的分享链接,不足以制止、预防其他相同侵权行为。
百度公司未采取足以有效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如何认定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制止侵权?欧丽华认为,对于云存储服务商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其判断标准是“阻止涉案侵权行为”+“阻止、预防其他与涉案侵权行为相同的行为”。
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不同,落实“阻止及预防”标准的具体措施应有不同。
对于大量知名度不高、非热播、未被列入重点保护作品预警名单的作品,屏蔽涉案分享链接所指向文件的“分享”功能,通常能达到“阻止及预防”侵权的效果。
促进产业发展应合理考量多方利益
云存储可以帮助个人以及企业实现数据的远程备份,提高数据存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截至2023年,我国从事云存储相关业务的企业已接近百家。
中国IDC数据中心的数据显示,全球云存储市场在2020年至2025年期间将达到1000亿美元的规模。
“云存储已经成为承载数字经济转型的基础性产业。”欧丽华表示,云盘在为用户提供高效存储服务的同时,也增加了用户侵犯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
在用户利用云盘侵害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引发的纠纷中,判断云存储服务商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需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合理平衡著作权人、云存储服务商、用户三者的合法权益,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促进云存储产业健康发展。
本案对于云盘离线下载服务是否构成直接侵权、云存储服务商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明确提出了符合客观技术事实与知识产权保护现实需要的裁判标准,为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伟君表示:“如何确定经过‘合并存储’处理的离线下载文件提供方,云存储服务商又该被赋予何种程度的监管责任,是云存储时代著作权保护中绕不开的话题。”
张伟君认为,该案再审判决有几个方面值得肯定:
一是技术事实调查十分清楚。
通过各种技术细节的核实,查明经过“合并存储”处理的离线下载文件不是百度公司提供的,因此这样的存储方式以及下载行为并不会导致百度公司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是认定云存储服务商还需采取“阻止、预防其他与涉案侵权行为相同行为”必要措施,既避免著作权人疲于奔命“打地鼠式”维权,又不苛求云存储服务商承担不可预期的“错判”风险,标准适中、合理。
三是对于定位云盘存储文件各种方式的论述、论理详尽。
四是准确把握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未经许可传播作品的行为,而不是作品本身。
总体而言,再审判决较好地把握了在严格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前提下促进云存储产业健康发展的理念,合理平衡了著作权人、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用户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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