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交网络的发达,网络评论区常常“金句频出”,热评内容是否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认为案涉网帖热评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判定未经许可非合理使用热评的公司构成侵权。
2013年11月,王某在浏览知乎网站时,看到网友抛出一个问题帖:
“为什么可口可乐旗下的果汁品牌‘酷儿’销声匿迹了?”王某凭着自己的见解,从该饮料的市场定位、市场分布、市场占有率等方面进行分析,归纳出其品牌营销的路线与优势,针对性对网友提问进行了回复。该段文字回复约560字,虽较为简单,但逻辑清晰,文字结构相对完整,文字内容体现了作者的个人思考与独特观点,因此该条回答得到“333个赞同”。
2022年,王某将其发表在知乎平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权给A公司,授权作品中包含上述问题帖的评论。
某天,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那些在大众视野中渐渐淡去的饮料品牌——以酷儿为例》,该文章全文约1550字,文字主体内容中完整引用了王某的评论,文章尾部标注信息来源:
百度百科、知乎。A公司认为B公司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与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B公司则辩称,其对A公司诉请保护内容的使用属于适当引用、合理使用。
案涉“你问我答”内容能否认定为文字作品?B公司使用“你问我答”的内容是否侵权?承办法官表示,关于问题的回复内容,体现了作者对于特定问题的认识和见解,形成了不同于他人的独创性的思考与表达,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B公司在其新媒体平台上发表的被诉侵权文章中,完整引用案涉文字作品,且篇幅占比超过30%,不宜认定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其次,结合B公司的业务范围与经营性质,其主张的公益性、普法性、非商业性使用理据不足。
最后,B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上引用案涉文字作品,使得公众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该作品。
综上,法院认定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案涉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考虑案涉文字作品的文学价值与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危害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判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元。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