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10月17日印发的《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管理和引导,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是国家版权局保障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华活动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日,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并就《意见》进行了解读。
问:国家版权局发布《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欢迎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友好交流合作,并努力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为其在华活动提供便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指出,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国家版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上世纪90年代起,国家版权局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管理制度。
国家版权局先后下发了《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中国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的意见》等文件,逐步形成了有效的、持续性的管理机制。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目前有美国电影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商业软件联盟、日本唱片业协会、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和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等6家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设立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2016年4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法律形式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的活动。
依据该法,国家版权局为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公安部门为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
为充分适应管理机制的新变化,积极发挥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重要作用,国家版权局着手研究起草对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依法加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数易其稿并广泛征求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意见,履行了一系列立法程序后最终出台《意见》。
问: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发挥了哪些作用?
答: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在我国依法开展各类活动,是沟通境外权利人与境内使用者及国内外版权界的桥梁和纽带。
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基本职能是负责其会员的作品进入中国(内地)市场的著作权认证联络。
权利认证工作能够有效避免境外相关利益方“假授权”,降低国内使用者侵权风险,推动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完善和著作权秩序的净化。
此外,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还开展有关著作权法律政策咨询、研究和宣传普及,著作权相关产业研究与合作,著作权人才培训和能力建设以及著作权保护等活动。
积极配合国家版权局每年开展的“剑网行动”,提供查案线索,协助开展著作权重点宣传工作、国际著作权交流等活动。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为规范我国著作权交易行为,繁荣影音出版市场,促进中外著作权交流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问:国家版权局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职责具体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相关规定,《意见》规定国家版权局是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公安部门是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版权局负责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设立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等提出意见,指导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在我国依法开展活动,审核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文件,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年审工作、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问:《意见》就国家版权局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具体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近年来,国家版权局在实际工作中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并纳入规范化轨道。
《意见》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是建立通气会制度。
国家版权局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相关会议,听取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通报国家版权局重点工作。
二是强化监督制度。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违反我国政策和法律的,国家版权局视情况对各机构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改正、暂缓年检等措施,有效加强了管理。
三是完善审核备案制度。
国家版权局坚持依法审批备案,科学有效管理。
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活动计划备案表等业务,应经国家版权局审核。
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举办年度活动计划外的临时活动、聘用工作人员等业务,应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问:就著作权法律法规实施和国际著作权交流合作方面,《意见》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多年来,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积极配合国家版权局开展重点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为提高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效率,便利各相关部门开展执法监管,《意见》总结实践经验,明确规定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进行侵权投诉、出具相关鉴定和法律意见书等,可以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名义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中外著作权交流合作日益频繁,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均有临时来华访问等活动,为便于交流合作,《意见》规定,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对年度活动计划外新增的交流互访活动应当提前15日报送国家版权局备案,年度活动计划外其余新增活动应当提前30日进行报备。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