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像火一样,成为新一轮企业兵家必争之地,尤其对于创作者来说,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图片制作以及文稿写作,带来新奇的同时更多让创作者充满焦虑,作为一个人的创作能力受到了来自技术的挑战。技术是否能够创作?面对技术生成的作品,是否需要保护?
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高瓴人工智能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主办的AIGC内容生态与版权保护论坛在京举办,论坛围绕AIGC的著作权法定性及权利归属展开讨论。
相关学者、专家在发言时表示,从当前主流判断来看,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体一定是人,而不是机器或者软件;生成式人工智能仍然无法具备自主生成内容的能力,提示(Prompt)并不应该被看作创作的过程。
人是创作的主体
当前,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AIGC内容是否可以判定拥有著作权、AIGC内容是否可以得到保护,成为当下各方十分关注的焦点。对于AIGC是否要保护,首先则要确认该事物的权利主体是否为人。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在致辞时表示,现行的著作权法指的作品主体是作者,或者是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显然人工智能不能满足这个要件。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表示,“无论是我国《著作权法》,还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其立法目的都表达很清楚,就是为了鼓励创作,通过专有权利的设置及保护来实现鼓励创作的目的。”
在他看来,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的专有权利,相当于是为作品围起了一道作者专属的领地,如果他人擅自闯进去,就是未经许可实施受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规制的行为,这个行为原则上会被认定为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只有人才能理解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的机制并对这套机制加以利用,所以把人类之外的东西生成的内容当做作品保护,是从根本上违反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的。”
中国的司法实践亦确认了此项原则。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负责人张连勇介绍称,创作作品的主体一定是人,不应是其他的机器或者软件作为创作的主体。“通过人工智能或者比较初级的软件生成的文字作品、图表,我们认可机器创作的作品有独创性,但是有独创性并不意味着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目光转向国外,国外的版权管理机构以及法院也同样明确,作品的主体应该是人。“《通向天堂之近路》绘画登记案”中,作品登记申请人泰勒主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以根据美国《版权法》对雇佣作品的规定获得保护。这是因为美国《版权法》规定,对雇员在受雇期间为完成雇主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视雇主为作者,由雇主享有版权。
美国版权局版权复审委员会指出,该观点不能成立,因为“雇佣作品以合同关系为前提,而人工智能不可能与人签订合同;同时《版权法》中雇佣作品条款关注的是版权归属而不是相关的内容是否受版权保护。而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是由人创作的。”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认定问题,美国版权办公室2023年发布的《版权登记指南:
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援引1883年的案例。在我理解,就是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纳入到现有法律框架下,而不是为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版权法之外立一个新法。”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补充道。Prompt是创作吗?
在这一轮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Prompt,提示,成为贯穿内容创作和内容生产的关键。通过不断输入关键词,生成内容不断试错,然后经过关键词的调整后,再对生成内容进行选择。
阎晓宏表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要求智力成果独创性、可表达,作品质量和稀缺性决定某一作品是否有价值,是否有利于人类利益。“机器创作的作品是间接的人类智力成果,如何认定与人有关?这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延来以自身实践方式体验了创作。在他亲身经历来看,人机协作的过程中,Prompt同样耗费了他大量精力,最终才能实现自己想要的结果。
那么,Prompt是创作吗?
熊琦看来,Prompt并不等同于创作。在Prompt的帮助之下,人的创作模式变成了提示、修正、选择,也就是不断试错的过程。熊琦认为,创作行为包含两个具体步骤:
构想和实施。构想不一定是准确的,有创作意图存在就可以了;关于实施,只要人类能够控制和引导就可以。具体到Prompt与创作的关系认定来看,迄今为止,生成式人工智能仍然没有具备自主生成内容的能力,“其内容的来源,一是算法的运用,无论其中的创意和结果是否超出了设计者的具体预期,但是至今为止没有脱离算法的安排;二是关于提示,就是随机、试错的方式来认可你是这个作者,类似于从录像制品中截取可用的部分,不能说你是创作者。”
在保护路径上,由于只有人类才能拥有作者身份,可以采取将生成式人工智能设计者拟制为作者,或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视为委托作品,权利归属于使用者所有两种方式。
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则表示,Prompt更多像一个建议,就是委托某人创作作品,需要提前沟通需求,但最终还是归于创作人本身。“你的要求最终是被创作者吸收之后反映在作品之中,对是不是作品不产生影响。”
在张延来看来,随着技术的发展, AI实现穷尽的能力,将人从创作者变成了发现者和探寻者。人类不再需要从0到1,而是需要从N到1进行筛选和改造。“著作权是否还需要继续保护表达?还是未来会保护人的筛选和优化的能力?我们发现、探寻、筛选出来的东西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权利?这是下一步要探讨的问题。”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要保护?
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理由是该内容实际上是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或使用者以人工智能为辅助工具创作的作品。由于研发者或使用者是人,认定他们是创作者,就不会出现著作权法不保护非人类创作成果的法律障碍。
王迁表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作者的创作行为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相对于间接产生,直接产生意味着直接决定了构成作品的表达性要素,但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表达性要素直接出自人工智能,不是来自于指令发出者,这个时候不能认为人以人工智能为工具生成的内容,最多说这个人对相关内容生成是有间接影响的。
在他看来,需要区分“人工智能生成的”与“人工智能辅助完成的”的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经修订的关于知识产权政策和人工智能问题的议题文件》明确指出:
“人工智能生成的”与“人工智能自主创造的”是可以互替使用的术语,系指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由人工智能生成产出,和“人工智能辅助完成的”是两码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无论是百分百自动生成,还是在人类引导下,包括像Midjourney一样,由使用者不断向其发出指令(Prompt)而生成的,都不可能作为作品受保护。”王迁进一步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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