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视频网站发起对于自制剧的剪辑创作大赛,鼓励“剪刀手”们发挥自己的创作才能,上传自己的作品,却不料遭到了“剪刀手”们的反对。
起因是这几年随着视频平台自制剧的增加,官方多次采用类似的活动增加网剧的宣传,但往往在剧集热度消退后,官方便借“版权”之名将“剪刀手”发布的各类视频下架。
日久甚至形成了一种圈内“潜规则”,只要遇到了官方的雷区,便奔走相告,避免自己辛苦的成果被官方下架,甚至被官方以其自有名义重新发布。
对版权方来说,其之所以可以如此“拿捏”剪刀手们,是因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有关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在版权方来说,剪刀手们剪辑视频,如果只用于自己的学习、研究,不以“营利”为目的,自然是得到法律认可的。
但如果剪刀手们因之成名,那么官方很快就会要求剪刀手“尊重版权”,从而将相关视频下架。
官方采取的另一个做法则是,在所有“创作大赛”上,“暧昧”地不明确表示开放视频版权,这样一来,让创作者们在“剪辑作品”的处理上举步维艰。
在笔者看来,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对这类作品并没有相应法律规定,使之成为法律的“灰色地带”,但对这类比赛来说,剪刀手们创作的作品,似乎并不受《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限制。
对于官方发布的比赛规则,其本质上属于单方的合同行为。
也就是官方同意创作者们使用官方的版权素材进行第二次创作,并根据创作的作品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
在这点上,大赛规则,应当受到《合同法》有关条款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该条文,当版权方发起了这类创作比赛的规则后,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剪刀手们在剪辑版权作品时,可能会产生剪刀手们的侵权问题。
这时对版权方来说,其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剪刀手:“参赛作品的版权归官方所有”或“参赛作品仅可用于XX用途/期限”。
否则,就应当意味着剪刀手们剪辑的视频是存在“信赖利益”的,也就是他们可以在视频网站上不论基于营利还是非营利目的,对原创作品进行“二次创作”。
但是,由于剪刀手和视频版权方之间的实力相差太远,类似诉讼往往不大容易发生。
但相信随着时间的发展,随着版权方与剪刀手们的不断博弈,相应规则也会发生变化。
即便法律没有规定,剪刀手们的权利也会逐渐得到官方的重视,相关规则得以逐渐完善。
目前,对剪刀手们来说,对于规则不明,亦或“不诚信”的版权方发布的相关比赛规则来说,能做的还是不去参加他们的比赛,从而维护自己的权利。
(声明:本文为版权新现象的探索交流,其观点只代表作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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