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颁布30年来,对规范、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传播、版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给国家和社会发展带来很多新问题、新挑战,经过两次修改的现行法依然相对滞后,时代呼唤我们必须对现行法作出调整和完善。
社会各界对著作权侵权赔偿低、法定赔偿额30年不变和填平原则长期诟病。
这次修法,不但摒弃了填平原则,明确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为500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同时还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处以违法经营额1—5倍的罚款。
这样的设计,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对可能产生的侵权盗版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权利人的主动维权意识将进一步增强;很多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事人会寻求通过调解、和解、仲裁等比较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会化解大量社会矛盾,分解有限的司法机关的压力;与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步调一致,形成社会对知识产权侵权盗版的统一打击态势。
此次修改规定了“视听作品”的作品类型,在保留电影、电视剧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同时保障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署名权和通过合同约定享有获酬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除影视剧外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
视听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这符合我国新兴行业发展的现状,回应了社会关切。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于广大权利人和相关行业担心的广电组织的禁止权,明确增加了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禁止权时,不得影响、限制或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这也是给广电组织上了一个“紧箍咒”。
同时,根据我国加入的《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行为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同时限定了免费表演为合理使用的条件,即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
从2011年7月国家版权局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至今已近10年。
著作权法作为法律关系最为复杂、调整主体众多、社会牵扯面最广的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其修改备受社会关注。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修法速度加快,中国人大网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多次召开座谈会、评估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汇集形成诸多共识。
可以说,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完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不仅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改善营商环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全面依法治国等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形势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与国际接轨、落实今年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必然步骤。
此次修法,广大权利人普遍关注的报刊转载、教科书和广电组织等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者长期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惩罚措施、权利人长期诟病的法定许可获酬权的救济保障机制,以及网络转载纳入法定许可等没有涉及,期待国务院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进行修订时予以解决。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必将在新时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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