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3日电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消息,11月3日,北京听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听涛公司”)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公司”)相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法律文书公布。
娃哈哈侵权使用美术作品被判赔8800元。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原告听涛公司诉称,发现被告娃哈哈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娃哈哈微学堂”上转载、传播使用听涛公司的美术作品共11幅。
娃哈哈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使用听涛公司的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听涛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通过互联网申请取证,存证页面显示微信公众号“娃哈哈微学堂”(微信号:×××)于2015年12月18日发布文章《个人素质65-如果你有,说明你正在堕落》,使用涉案作品11幅,文末载有“(版权说明:
本文引自《迈迪尔标杆学习》微信公众号,图片来自公开网络,如有涉及侵权请原著者与编辑联系,确认后将立即删除)”字样。取证时,微信公众号“娃哈哈微学堂”(微信号:×××)的账号主体为娃哈哈公司。
经核实,涉案美术作品已删除。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根据听涛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发表页面截图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听涛公司系涉案11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图片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应著作权。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图片。
法院称,娃哈哈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未经听涛公司许可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听涛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庭审中,因涉案图片已删除,听涛公司当庭撤回了要求娃哈哈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法院指出,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结合涉案美术作品的数量、创作难度、独创性、市场价值以及娃哈哈公司的使用方式、使用次数、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娃哈哈公司的赔偿数额为8800元。
关于律师费,原告未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支付律师费的凭证。
经查询,原告与本案代理人有批量诉讼代理案件,在原告不能明确本案律师费约定情况和实际发生的金额情况下,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取证费,原告应提交费用支付相关证据,但未提交,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娃哈哈公司赔偿原告听涛公司经济损失88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27元(已交纳),被告负担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