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登记作为维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合法权益、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基本手段,是我国著作权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新修改《著作权法》首次将作品登记的规定纳入条文,作品登记的实施依据由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这体现了作品登记对于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完善著作权制度作用更为显著。
在《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实施近30年,作品的创作方式、表现形态、传播途径、使用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以及我国作品登记数量连年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作品登记(本文专指一般作品)如何适应《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法律环境,更有效服务版权创造、运用与保护,推动版权产业发展,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科学确定工作目标
提高作品登记质量
近年来,全国各地登记作品的数量呈逐年大幅增长之势,2015年至2020年,全国作品登记量从1349552件增加到3316255件,6年内翻了一倍有余,2020年同比增长22.75%,著作权保护的基础条件因之而明显改善。
登记作品数量的增长固然与著作权人版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有关,但各级版权管理部门的积极引导和推动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对于其他版权活动的分散性和广泛性,作品登记更为直接和具体,而且与著作权及著作权人的关系更为密切,因而成为推动版权工作的理想着力点。
以作品登记为基础,不断拓展领域、完善机制,是不少地区开展版权工作的共同路径,而实践也证明这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但是,确立作品登记对版权工作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可以用作品登记代替版权活动或者仅仅以登记作品数量来评价版权工作的成效。
随着全社会版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版权需求的提高,版权工作资源和保护手段日趋多元化,以作品登记推动版权工作的不可替代性必然有所下降。
况且,登记作品的数量并不直接反映作品创作活动的实际状况,过于强调登记作品数量,或会导致对作品登记性质及其功能的理解发生偏差,把版权活动狭隘地理解为登记作品的行为。
当然,作品登记仍然应该作为版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仍然需要引导、推动乃至考核激励,但应确定合理的考核要求的评价指标。
在作品登记数量大幅增长的背景下,相关要求或指标的指向性需要有所调整,体现出更多作品登记的本原功能、与版权工作的长远目标相吻合,避免落入追求数量的窠臼。
从版权工作的目前情况和今后趋势看,如以实际使用(包括转化运用及授权使用)或已产生实际效益作品的登记情况为考察重点,其统计数据及评价考核结果可能更具实际价值。
同时,登记作品著作权人数量、作品类别分布作为统计和考核内容,也会对提高作品登记整体质量产生积极作用。
完善登记工作模式
明确职责权限
根据现行管理办法,全部作品登记工作在国家版权管理部门统一指导组织下、由各地版权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但在具体工作中,这一模式呈现出条块主动作用明显而集中协调机制弱化的状况,多个工作主体同时运行,业务管控中个性化明显,作品登记工作因此存在各地审核内容和标准不一、登记作品结构不均、作品转化程度不高、重复登记控制手段不多或者跨省区登记办理不便等问题。
尽管如此,从作品登记工作的内容和特点以及作品创作、运用和保护的趋势看,统一管理与分块实施相结合的模式应是一种较理想的安排,其优势在于:
一是可充分利用各方的版权工作资源,提高工作效率,适应登记作品数量不断增长的需求。
二是可就近办理作品登记业务,能及时为著作权人提供指导,更加便利。
三是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作品登记工作,易于形成各自特色与优势。
四是可以促进相互学习借鉴、取长补短、拓宽思路,提高作品登记管理整体水平。
近年来,江苏省通过建设全省作品登记电子平台系统,积极探索作品登记省、市两级管理模式,已取得良好成效。
江苏省版权管理部门通过作品登记电子平台统筹全省作品登记工作,两级版权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履行管理职能,各市在全省协调下按相关统一规则各自开展工作。
在此基础上,各级版权管理部门以登记作品为对象,实施各类版权运用促进政策。
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推动全省作品登记数量连年大幅增长、居于全国前列,版权产业也呈现各展所长、特色纷呈的良好态势。
完善现行作品登记管理模式,着重需要强化集中度和协同性,健全统一的工作制度与规则,同时明确两级作品登记工作主体的职责和权限。
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有以下措施予以保障:
一是明确专门机构分别承担作品登记的组织协调的具体实施工作,形成两级工作体系,划定各自职责任务,改变作品登记工作主体多元实施、块块并列和条块并行的状态,避免工作交叉与重复。
二是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与工作标准,包括作品登记申请条件、登记范围、填报内容、审核要求、办理流程等规则、收费标准等,提高作品登记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三是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的有利条件,搭建全覆盖、全领域、一体化的作品登记管理系统及网络工作平台,统一受理作品登记申请及相关业务,同时提供手机移动端服务,以提高效率、方便用户。
结合版权保护与运用
提供推广运用服务
创作作品的根本目的在于实际使用或通过转化方式间接使用并产生效益,版权登记与作品的推广使用紧密关联,进行版权登记的作品尤其具有转化运用的条件,版权作品转化运用的潜力非常巨大。
登记环节不仅是作品信息的聚合点,而且还能成为沟通作品供需两端的中间渠道。
因此,将版权保护与版权运用相结合,为作品使用推广提供相关延伸服务,既必要又可行,不仅有利于更有针对性地促进版权保护与运用、实现作品的最终功能,而且还有助于提高登记作品质量、体现作品登记的价值,进而促进作品登记工作不断完善。
作品登记工作实施主体虽然具备提供版权推广运用服务的有利条件,但为提高效率、增强能力,在利用登记作品资源、挖掘自身潜力的同时,还应组织协调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并根据作品版权保护与运营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调整服务内容和方式。
提供登记作品信息。
按照方便查寻的方式定期公布完成登记作品的信息,如数量、类别、著作权人及作品使用情况等,在为版权管理部门提供工作参照和依据的同时,为作品使用需求者及合作者提供获取、使用作品的便利,同时还能引导著作权人进行作品登记,形成良性互动。
作品技术存证手段运用。
针对数字化作品不断增加以及数字化使用方式日益普遍的趋势,协助、配合作品著作权人运用时间戳、区块链等新技术进行数字认证,在版权登记基础上,再对登记作品实施原创存证,使著作权人拥有更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措施及更多推广使用条件。
作品转化与版权运用。
推介专业机构协助登记作品的著作权人寻找市场与需求,通过版权交易或版权合作,推广使用作品、实现版权转化,全方位运营版权,扩大作品的市场影响和价值。
版权维权保护。
组织专业机构为登记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供系统化版权保护方案与手段,包括版权侵权监测、风险预警、侵权取证、代理诉讼等,进行全流程版权保护。
作品跨区域登记。
针对目前著作权人授权被委托方(各类IP运营平台)全程运营作品的方式逐步增多,而著作权人与版权运营方非属同一作品登记管辖地,因人员流动和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著作权人与登记作品分属不同省份的新情况,协调相关版权管理部门开展协作,有序提供跨区域作品登记服务,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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