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闪一闪亮晶晶,满天都是小星星。”这首脍炙人口的经典儿歌《一闪一闪小星星》,陪伴了几代人的童年时光。
然而,这首经典儿歌的翻译作品,却引发了一起版权归属之争。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北高院)就王昕起诉广州辰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辰龙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辰龙公司在其运营的名为“学习啦在线学习网”(下称涉案网站)的网站上向用户提供的《小星星》作品侵犯了王昕翻译作品《一闪一闪小星星》的著作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辰龙公司侵犯了王昕的著作权,并改判赔偿经济损失等3000元。
提起侵权诉讼
王昕原名王雨然,是一名童话作家、绘本设计师,主要翻译作品有儿歌绘本《一闪一闪小星星》《狮子王》《月亮河》等。
2011年,王昕在名为“童话作家-王雨然的博客”的新浪博客上将英文儿歌《Twinkle Twinkle Little Star》翻译成中文作品《一闪一闪小星星》。
2012年王昕创作完成并由现代出版社出版了《一闪一闪小星星》儿歌绘本。
2018年,王昕两次发现辰龙公司在涉案网站上传署名为“郝一”的《小星星》。
王昕认为,辰龙公司提供这一作品的行为涉嫌侵犯自己就翻译作品《一闪一闪小星星》所享有的著作权。
沟通无果后,王昕将辰龙公司诉至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2万元。
在辰龙公司涉案网站作品是否抄袭王昕作品的问题上,一审法院在对作者背景、翻译作品所表达的意境、作品结构以及作品用词进行分析对比后,确认辰龙公司涉案网站作品存在抄袭王昕作品的行为,侵犯了王昕对其翻译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在赔偿金额问题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篇幅、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辰龙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辰龙公司赔偿王昕经济损失等1.8万元。
一审判决后,辰龙公司不服,认为一审判决维权费用金额畸高,超出正常的收费标准,遂上诉至河北高院。
对于辰龙公司的上诉理由,王昕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河北高院经审理认为,《一闪一闪小星星》系著名英文儿歌的中文翻译作品,诗歌本身的特点就是用高度精练的文字来表达思想情感。
这种作品表现形式决定该案赔偿数额不应当仅按照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所规定的字数来计算,还应当考虑作品的独创性、创作成本、作品或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市场或者潜在市场价值、本案侵权的具体情节、辰龙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基于此,河北高院作出上述判决。
明确保护客体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是关于如何界定翻译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明确相关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典型案件。
对此,两审法院抽丝剥茧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谨慎审理,两审法院分别从作者背景、翻译作品所表达的意境、作品结构以及作品用词上分析对比,认为两篇作品都是7个字一句,字节断句完全一样;从诗歌韵脚上比较,两首作品也基本一致,在涉案网站的翻译作品中使用了多个能够体现出王昕创作成分的词语,而王昕翻译作品在意境整体上更加灵动、形象、富有文化元素。
因此,两审法院认为涉案网站作品承袭了王昕译作的智力成果,辰龙公司存在抄袭行为。
对此类作品的版权归属进行了明确,这一判决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那么,翻译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呢?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雷电表示,翻译是一个再创作的过程,凝聚了译者的智力活动,体现了译者对美感的追求,因此也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基于此,翻译作品的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翻译他人作品时应得到原作著作权人的翻译许可。
利用翻译作品进行出版、演出等时,除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应当同时取得原作和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其中合理使用是指,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两审法院判赔金额为何相差较大?雷电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额1.8万元主要是基于原告花费合理开支律师费1.1万元,请求赔偿数额1万元。
二审法院对诗歌本身的特点、作品的独创性、作品的市场或价值以及侵权的具体情节等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后,判决赔偿3000元,较为符合类案判例。
相关从业者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翻译作品呢?雷电表示,诗歌一般来说比较短小精悍,用高度精练的文字来表达思想情感,而翻译作品由于受原作内容限制,创作空间有限,因此翻译诗歌更容易出现译作近似。
“这就要求:企服快车面,译者在翻译时要尽量规避与前人雷同的用词、结构和韵脚,特别是能够体现前人创作成分的用词,尽量体现自己独特的意境和美感。
另企服快车面,译者也要保存好作品创作完成的证据,以免日后被侵权。”雷电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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