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衡量一篇专利的质量高低呢?如果您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市场,那对专利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质量要求就非常高。
衡量专利质量高低的标准主要是在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的撰写水平上。权利要求体现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专利权的稳定性上,而权利要求又必须得到技术方案的完备支持。而现实情况是,委托人提供的技术交底方案仅是技术方案的核心部分,还不具有符合专利申请要求的完备性,因而要求高质量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的高端专利务必委托有研发经历的代理人做专利分析、侵权分析,只要深入地理解委托人的技术内容,才能从研发的立场完整全面地、从法律的角度恰当充分地撰写高质量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表明:授权专利可被无效,被无效的专利自始至终视为不存在。能经受无效的专利才能真正做到技术保护,从而才能真正达到保护市场的目的。但目前绝大多数的授权专利,都有被无效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做有效的专利分析、侵权分析。科技类专利只要委托懂专利、懂研发的专利+技术复合型高端人才做专利分析、侵权分析,才能在有限时间内完成数以千计万算的专利文献、技术文献的技术分析、权要对比等海量且高、尖、难的工作,才能将防御性权利要求或进攻性权利要求等方面的申请策略撰写在权利要求书中,使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权项难以被攻破,具有坚固的稳定性与最宽的保护范围,才能真正地抵挡专利无效的风险。
进一步,撰写专利的技术方案及权利要求时,还要考虑发明人所在行业产业的布局、未来发生诉讼的举证证据赔偿等因素,比如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只有在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技术特征才能参与到无效程序的修改中去,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未被概括到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应视为专利权人放弃了该技术方案,权利人主张该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因此,说明书中包含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应在权利要求书中全面体现。
为了尽可能大的获得保护范围,尽量采用开放式写法,不宜采用封闭式表达方式。这是由于采用封闭式表达的权利要求为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解释为不含有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一项封闭式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文件明确限定该技术方案仅能适用于该使用环境特征,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可以适用于其他使用环境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为了尽可能大的获得保护范围,如非特殊要求,不宜限定应用领域、用途、使用环境等。
为了尽可能大的获得保护范围,为了有利于获得侵权赔偿,为了减少侵权人采取分工合作逃避侵权,为了减少侵权人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权利要求应以发明创造可实施的最小单元写独权,但应进一步包含应用、最终产品等多个独权。
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因此,为了避免将保护范围做缩小解释,独权依据技术问题的发明目的出发,仅包括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并尽量采用上位写法,可以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独权仅包括解决首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为了提高对使用涉嫌侵权行为的保护,涉及产品的发明创造,尽可能包含使用方法的独权。使用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知道其使用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且能够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使用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若存在使用方法的权利要求,则使用者使用时存在侵犯使用方法权利要求的可能。
被诉侵权产品的制备方法与专利方法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非特殊要求,不应以制备方法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而应以产品本身界定产品的技术特征,可以将制备方法作为另外独权保护。
涉及生产产品方法的发明创造时,应尽可能包含方法独权和产品独权。使用此方法,属于使用此专利方法的行为,侵权;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橡胶,属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侵权。
多主体参与时,权利要求尽量采用单侧撰写,且是产品本身一侧,有多侧需要保护的,每侧均单独保护。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均应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为了尽可能大的获得保护范围,如非特殊要求,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不应对步骤顺序有明确限定。
从以上列举的因素可知,专利工作是基于技术研发能力引导着企业研发工作方向,最终将与预研工作、研发工作、市场工作综合体现企业的技术战略竞争力,要站在技术战略高度去处理知识产权工作。这将更容易在行业中定位不可替代的独特技术,从而围绕独特技术生产高价值专利作为应对未来国际业务新挑战的筹码。
因而,撰写一篇高质量的专利需要具备了法务知识且在该行业领域有全面深入的技术知识,并具有对该领域的全球专利技术点及其分布有着丰富的沉淀研究经历,才能恰当其份地引导技术人员完成相应技术路线的规避设计,这些工作对于仅有法务知识而没有足够的研发经验的专利代理人根本难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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