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22日就《公证程序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扩大公证机构受理案件范围,提高公证办理质量,便利当事人申办公证。
意见稿将规则中的“经常居住地”修改为“居住地”,不再要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当事人只要有固定居所即可向当地公证机构申办有关公证。意见稿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公证机构具备审查核实条件、具备办理能力的,也可以向其他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意见稿,涉及多个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可以向其中一个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合同的公证事项,可以由当事人向住所地、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在整合优化办证程序方面,意见稿将规则中的“受理通知”“告知”“指派公证员”三个程序合并,整合为一次性告知程序。意见稿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告知当事人受理时间,以及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
同时,意见稿对遗嘱公证等重点公证业务程序作出细化规定。根据意见稿,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全程录音录像。
社会公众可在2019年6月22日前登陆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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