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版权税的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从维权的角度来说,应该是件好事,至少说明中国的法治建设正在加速。
但还是有很多朋友对版权税不是很了解。
济南版权登记代理下面就为大家解答下什么是版权税。
版权税其实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稿费,是指作者通过劳动创作的作品获得的收入,主要来自书刊报纸等。
这种收入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诗歌,戏曲,影视,广播等等。
版权税是版方向作者支付报酬的一种形式。
这里有一些模糊的概念,包括国家出版局的文件。
国家权力机关征收的应该叫版权费。
如果是税,一定要交给国家。
从稿费中扣除的费用是出版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家扣除的作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以稿费为一次性收入,按总额的20%缴纳税务部门。
以下是国家出版局关于稿费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保护作者版权,维护作者合法权益,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其中第2条规定仅适用于纸质出版的文字作品;第3条出版社等出版的文字作品,要按规定支付报酬(除另约定);第4条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报酬和印刷报酬、版税或一次报酬。
基础报酬和印刷报酬是出版商根据作品的字数,向作者支付基本报酬(按字数计算),而根据书籍的印刷数量,向版权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印刷报酬(按书籍打印数计算),作品重印时支付印刷报酬,不支付基本报酬。
版税是说的是出版者通过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向作者支付报酬。
一次付费是出版商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和经济价值计算出付费,并一次性支付给作者。
以上是山东版权登记代理整理的关于版权税的内容,相信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是有了解一些了,如是对这方面还有疑问,可随时咨询我们!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在软件著作权登记有何必要性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1、作为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2、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对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有详细的规定。
该通知并不要求强制登记,但是规定:“对经过国家著作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
现在有的地方更规定软件可以作价100%以技术出资的规定。
不过一般都要求软件著作权应当取得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证书。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引起双方争议的问题是:摄影作品的作者应该如何认定。
因为摄影作品的特殊性,这一问题总会引起许许多多的不同意见。
认定摄影作品的作者,首先要了解著作权是如何产生的。
关于著作权的产生,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实行注册登记的原则,即作者创作的作品必须实行注册登记。
登记是获得著作权的先决条件。
有的国家实行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的原则,如果作品未出版或出版后没有加注标记,就不享有著作权。
还有的国家采取自动产生的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起,便产生著作权并获得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作品本身也不需要载有任何标记。
我国就是采用这种著作权保护方法的,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
但是这种方法也有一定的弊端,就是在认定一些作品的作者时,容易产生纠纷。
摄影作品的作者认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如无相反证明,拥有摄影作品底片的人即为作者。
但是现在出现了数码摄影技术和底片复制技术,使得这种认定方式有了很大的局限性。
第二,摄影作品出版时在该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摄影作品都会拿去发表,因此,这种保护方式也是比较有限的。
第三,即是我们要重点介绍的登记制度。
著作权登记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作者权益,方便在纠纷产生后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而设立的。
是由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有关部门在核实后,发给申请人相关证件,以此来证明其拥有对相关作品著作权的制度。
在我国,这一制度在计算机软件业内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实行,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领域内,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摄影作品的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接受申请的单位是省一级和国家版权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照片)以及《权利保证书》,填写作品登记表,并缴纳登记费。
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该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登记作品经作品的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的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
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计算。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制度,是适应时代发展的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理顺各方的权益,很好地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也是当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个主要发展方向。
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比如作者难以把所有的作品都拿去进行登记,是因为作品的量太大,都用这种保护方式成本太高,也难以保证效率。
总而言之,要想很好地保护摄影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最好是尽可能地结合多种保护方法,从各方面都不给侵权者可乘之机,而其中最主要的是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切实执行各项措施,以期建立一个保护著作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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