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设想一下,如果机器人写的作文被他人擅自复制出版发行,谁能提起版权维权之诉呢?事实上,“谁能成为版权案件的原告”的问题,自从《著作权法》施行以来,就一直不是个轻易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伴随着大量的理论分析和实务探讨。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谁是作者”的问题,因为,明晰了谁是作者,作者或者作者依法授权的民事主体自然就有资格成为“版权案件的原告”。
那么,谁是作者呢?
判定“作者”的标准是这样的
判定作者的原则性标准,根据不同的证明效果如下:
1.仅有著作权登记。
证明效果:一级(★)。
2.在作品上署名。
证明效果:二级(★★)。
3.不但有著作权登记,在作品上署名,而且能提供相关的作品原件等一系列证据链,足够法官形成心证。
证明效果:三级(★★★)。
现行《著作权法》,对于各种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人作了具体规定,如下所示。
A.法人类作品。
版权归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条依据: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B.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类作品。
版权归属: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法条依据: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C.合作作品。
版权归属:合作作者。
法条依据: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D.职务作品。
版权归属:完成职务作品的作者。
法条依据: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E.汇编作品。
版权归属:汇编人。
法条依据: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F.委托作品。
版权归属:合同约定的某方或者受托人。
法条依据: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G.电影类作品。
版权归属:制片者。
法条依据: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版权许可”关系中的“原告”资格
在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二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行使。
著作权人自己行使著作权的情形,如该著作权被他人侵犯,著作权人以原告身份提起维权诉讼,是毋庸置疑的。
如果著作权人将自己的著作权授权给其他人使用,则根据授权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三种类型。
所谓“普通许可”,是指著作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作品以及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方式。
所谓排他许可,是指著作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作品的权利,但是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方式。
所谓独占许可,是指著作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在许可期内自己也无权行使相关权利,更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使用该作品的许可方式。
不难看出,从普通许可到独占许可,权利的独占程度不断增加,而且向被许可人倾斜,正因为这一原因,被许可人为了取得独占许可也需要付出较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更多的交易对价。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在该著作权被侵害时,能否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会因上述授权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被许可使用人的“原告资格”可以考虑按以下规则确定: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著作权人共同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也可以在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维权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维权诉讼。
换言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普通被许可人在著作权人不授权的情况下,是不能够以原告的身份单独提起诉讼的。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也形成了很多司法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总结整理以往涉及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各项指导文件,并梳理汇总实践中的各类问题,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并于2018年4月20日正式对外公布。
其中规定: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对于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人、著作权人均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著作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实际损失,主张损害赔偿的,予以支持。
……被许可使用人根据合同有权在约定范围内禁止他人(不包括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可以针对侵权行为单独起诉;著作权人已经起诉的,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作者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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