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师受托为企业设计标志,其设计成果作为一种创意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规定,即受著作权法保护。
设计师如果独立接受企业委托,产生的企业标志作品属于委托作品;设计师如果作为设计单位的雇员接受企业委托,产生的企业标志作品对于委托企业来说是委托作品,对于设计单位来说则是职务作品。
企业标志著作权的归属应依据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的相应规定来确定。
(1)委托作品。
企业出资委托设计师为其设计企业标志,双方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委托关系。
设计师创作的企业标志作品作为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并不当然属于委托企业,即使委托企业已经为设计支付了创作报酬。
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因此,除非委托设计合同明确约定企业标志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企业,著作权原则上属于受托的设计单位或者设计师。
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委托人对委托作品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未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作品,但在委托创作特定目的范围外的使用需经受托人许可。
因此,企业标志著作权属于设计师或者设计单位不妨碍委托企业在委托范围内使用企业标志。
需特别指出,即使委托设计合同约定企业标志著作权属于委托企业,所规定的著作权也仅是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不能依合同转移。
但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著作人身权的行使方式,以利于委托企业行使其著作财产权。
(2)职务作品。
如果设计师是作为设计单位的雇员,为履行设计单位与委托企业之间的委托设计合同而进行创作,则对于设计师和设计单位而言,该企业标志属于职务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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